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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

时间:23-08-10 来源/作者:纪检监察室

1. 目的

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建立防控腐败的长效机制,促进企业树立守法诚信及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保障医疗集团招标采购工作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2. 参考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及市卫健委相关规定。

3. 名词定义

凡向医疗集团经销药品(含中药材)、试剂、耗材、仪器设备(含信息网络)、后勤物资(含办公用品、印刷品、宣传标牌等)的供应商(企业),以及基建工程(包括基建修缮)承建单位。在经销活动中,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违约行为的,经查实,均列入供应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4. 内容

4.1 有下列行为的列入供应商(企业)不良记录

4.1.1 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

4.1.2 不及时按合同供货、或提供断货证明的。

4.1.3 售后服务不及时的。

4.1.4 被发现经销的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后勤物资,以及承建基建工程(包括基建修缮)质量有问题的。

4.1.5 供应商代表(含推销员)有以下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记入不良记录中:

4.1.5.1 有涉嫌伪造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的;

4.1.5.2 以各种名义在诊疗区推销产品的;

4.1.5.3 不服从管理,影响各院区医疗、生活秩序的;

4.1.5.4以金钱、物质等贿赂、腐蚀各院区工作人员的。

4.2 不良记录的收集

4.2.1 医疗集团纪检监察室、后勤保障管理中心、信息管理中心、采购和物质调配中心(设备科、药剂科、总务物质采购)等相关科室、管理中心要做好供应商(企业)不良行为的收集、上报、登记。

4.2.2 医疗集团职工如发现药品、医疗设备(含信息)、医用耗材、后勤物资生产或经营(服务)企业,以及基建工程(包括基建修缮)承建单位有不良行为者,要及时举报,医疗集团纪检监察室经调查核实后,按上级要求上报、备案。

4.3 不良记录的应用

4.3.1 初次列入的予以告诫,如一年内无新的不良行为,原记录可以删除。

4.3.2 对当年两次列入且合同期满的供应商(企业)或合同期未满的,暂停其产品在医疗集团各院区使用。两年内不得参与医疗集团药品、医疗设备(含信息)、医用耗材、后勤物资、基建工程(包括基建修缮)等招投标。医疗集团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疗设备(含信息)、医用耗材、后勤物资,不得给予承建基建工程(包括基建修缮)。

4.3.3 后勤保障管理中心、信息管理中心、采购和物质调配中心(设备科、药剂科、总务物质采购)等管理中心在签署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列明有关供应商(企业)承诺不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等条款并另行签订南浔区医疗集团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详见附页)。

附件下载: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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