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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代表接待暂行规定

时间:23-08-10 来源/作者:纪检监察室

1.目的

为深入推进清廉医院建设,进一步加强医疗集团党风廉政和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构建院风清朗的行业生态,特制定本规定。

2.参考文件

《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药代表管理规定(草案)》、《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3.名词定义

供应商代表:销售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医药产品的供应商(生产、经营企业),授权负责与医疗集团联系业务、接洽工作的代表。

其他后勤物资、基建工程、维修项目、信息化硬件(软件)、外包服务项目等供应商。

4.内容

4.1 实行供应商代表“集中接待日”制度

4.1.1 进一步规范药品、耗材、设备等供应商代表来访管理,开展三定接待。

4.1.1.1 定接待地点:南浔院区门诊四楼1号会议室;

4.1.1.2 定接待时间:相关科室提前1周发布公告或通知;

4.1.1.3 定接待人员:设备科、药剂科、后勤科、基建科、信息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院长,纪检监察或党建办负责人。

4.1.2 供应商代表需递交供应商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医药购销廉洁承诺书(详见附件),相关职能科室做好接待记录并存档。

4.2 实行分散接待为补充的制度

4.2.1 在医疗集团采购部门公布的集中接待时间外,供应商代表确实需要与分管院长、采购部门负责人洽谈的,需在南浔区人民医院官网 党务院务公开——供应商管理中 “来访申请码”提交申请,由采购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接待。

4.2.2 申请表来访人必填信息:公司(企业)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4.2.3 申请表拜访必填信息:拜访时间、来访业务类别、来访业务主要内容、目的科室、科室对接人。

4.2.4 形成供应商代表来访登记汇总表。

4.3 纪律要求

4.3.1 严禁供应商代表到病区、诊室、药房等临床科室推销产品,一经发现,停止其所代理产品在集团各院区使用。

4.3.2 严禁集中接待时间外无审批接待,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抽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医院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提醒谈话必要时诫勉谈话)。

4.3.3 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宣传,重申医疗集团相关规定,规范供应商代表产品推广的行为,并签订《医药购销廉洁承诺书》。

4.4 此规定20213月调整,解释权归集团纪检监察部门。


附件下载:医药购销廉洁承诺书/uploads/20230810/51970dc2081eea9a6dadb8caa7a029ee.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