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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要求

时间:23-08-10 来源/作者:纪检监察室

1.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以下简称“九项准则”)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医疗集团行风建设,严肃纪律,明确责任,有效落实。

2.参考文件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等部门的相关文件。

3.名词定义:无

4.内容

4.1 主要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实质内涵,结合医疗集团纠风专项治理、廉洁行医以及医德医风建设等开展情况,进一步推进医疗集团党风廉政与卫生行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综合满意度。

4.2 主要内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见附件

4.3 具体要求

4.3.1 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将行风建设“九项准则”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内容,实施责任追究。各条线分管领导负责分管条线的部门(科室)学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组织指导工作。各部门(科室)把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项准则”列入本部门、本科室职业道德行风建设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4.3.2 强化安排,提高认识。医疗集团每年将举办一次中层以上干部学习培训,各部门(科室)要在组织政治学习内容中,结合医院内网、钉钉清廉医院板块所公布的内容(案例)进行专题学习,每年不少于一次。动员和引导干部职工切实增强开展廉洁风险防控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4.3.3 强化宣传,抓好落实。各院区通过医院内网、钉钉清廉医院板块、学习手册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九项准则”的集中学习和培训,职工学习教育覆盖面要求达 100%。把贯彻执行“九项准则”作为廉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各院区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要求,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严肃查处违反“九项准则”的行为。

4.3.4 强化督查,严格问责。将中层干部、职工贯彻执行“九项准则”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医德医风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职务竞聘、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重点科室负责人要按照“九项准则”内容,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人员进行不定期自查,及时排查隐患。对凡有不作为、在行风建设中违反“九项准则”造成严重影响的科室或个人,在全集团通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依据《九项准则》有关要求,服从管理、严格执行。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符合法定处罚处分情形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予相关人员或科室中止或者终止医保结算、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九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